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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被骗传销组织,终坠楼身亡

2022-03-01 05:01:43 浏览量:138次

传销一词,人们往往会谈虎色变,然而传销离我们并不远,很多人会因为花言巧语以及利益的诱惑被传销组织控制。重庆刑事律师指出传销人员会用各种非法的手段来拉拢新的成员,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于在传销过程中的其他犯罪则要数罪并罚。
曹某与被刘某是初中同学,关系很好,2017年8月6日,刘某被曹某骗至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9楼的传销组织住处,当日晚上8时许,刘某要离开该传销组织,曹某等七人到楼下将刘某抓住后强行带回9楼的房间,并由曹某将刘某的手机收走。之后以杨某为首的传销人员非法控制刘某的人身自由,杨某安排曹某等四人在白天看守被害人刘某,时刻跟随刘某不让其离开并限制其通信自由。8月6日晚至8月11日凌晨之间,杨某分别安排曹某等六人看守刘某,致使被害人刘某无法自由活动,也无法同外界联系。8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刘某问传销人员杨某索要手机并要求离开,杨某不同意,后两人发生争执,过程中杨某扇了刘某一耳光,随后传销人员强行将刘某拉回卧室。当日凌晨1时左右,刘某进到该房间的卫生间,并将卫生间门反锁,刘某在卫生间内呼救十几分钟,期间杨某离开该住处,刘某最终从卫生间窗户处坠楼身亡。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曹某等8人。
重庆刑事律师:传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同时在拉拢人员进入传销组织并强行控制被害人行为,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前两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刑事律师:本案中被害人刘某被传销人员非法控制了人身自由,传销人员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刘某因无法逃脱选择选择坠楼身亡,涉案的传销人员要对刘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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