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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暗以集资建房为名转让工业用地 权利人诉至法院被驳回

2021-08-02 18:02:16 浏览量:100次

某纸制品公司将自己园区内闲置用地,以建集资房的名义转给梁某四人建房。待房屋建成后,梁某等四人与该公司交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但商量之下,公司仍未为其等办理。无奈之下梁某等四人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法院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纸制品公司将自己院内闲置的地方转让给了梁某等四人,土地大约93.75平方米。双方当时便签订了合约,纸制品公司也收取了梁某的土地转让费用大约4.5万元。

至2014年6月,纸制品公司以需要建立员工宿舍为由与梁某等四人签订了合作建房的协议。在签订协议后,梁某交付了购房款15万元。纸制品公司也依照合同的协议,在其院内的土地上建造了面积为93.75平方米的三层房屋给梁某。

2015年1月,梁某等四人便迁入了该纸制品公司所建的房屋中,并且在2015年期间,梁某等人又续建了四层房屋。但房屋建成后一直有件事在梁某的心头,纸制品公司并没有给梁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任凭自己不断的向该公司施加压力,该公司都不肯配合梁某办理所有权证,梁某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并判令某纸制品公司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经法院查明,梁某并非该纸制品公司的员工。该纸制品公司并未像合同总所约定的情况组织员工集资建宿舍。这个集资建宿舍的合同只是双方为规避法律的行为。故梁某原告诉请某纸制品公司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重庆刑事律师分析:本案中,梁某与纸制品公司有意规避法律而签订建房合同的行为,虽然系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达成了相应的协议,但是合同改变原出让土地的用途而未经市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局的变更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合同不生效。故法院驳回了梁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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