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
156-234-*****
山滚云
阿里云服务器推荐
腾讯云服务器推荐
华为云服务器推荐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刑事律师:朋友圈谩骂要注意 一不小心触犯法律

2022-05-01 05:01:08 浏览量:121次

很多人都知道言论自由,随着科技的发展,qq,微信等聊天软件的出现,扩大了人们的交际圈。可是,您知道吗?在朋友圈谩骂很有可能触犯法律。最近,陈某因为在朋友圈谩骂装饰公司领导,受到了起诉,等待他的很有可能就是法律的处罚。
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员工陈某,因为工作中与公司产生矛盾,一怒之下,选择辞职。但是《辞职报告》火药味十足,充斥着“公司七宗罪”“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侮辱性语言,不仅如此,还将这份辞职报告发到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让很多的人看到了这一篇辞职报告。对公司名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陈某作为80后,这样的做法显然不成熟,更是对公司删除相关言论的要求也不予理睬,还继续发布针对其公司的侮辱语言。因此被该装饰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被法院判令停止名誉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陈某没有妥善处理好自己与公司及同事的矛盾,不善于调整排解自己的负面情绪,错误选择了在网上谩骂的形式发泄不满,侵犯了他人名誉权,最后受到了刑事处罚。这样的结果只能说是咎由自取。
重庆刑事律师: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绝对不是谩骂,损害他人荣誉。本案中陈某的谩骂不属于言论自由,受到刑事处罚也是应该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重庆刑事律师指出:不要以为言论自由就是绝对的自由,是建立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而且,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朋友们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因为几句话,触犯法律,导致并不想看到的一幕。

专业团队,全面负责,值得信赖
重庆刑事律师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