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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路边倒垃圾,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2023-01-05 16:05:12 浏览量:80次

我们都知道,随地倒垃圾是没有素质的体现,但是你知道吗,有时候随地堆放垃圾,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还会构成刑事犯罪。上海刑事律师根据案例指出如果行为堆放垃圾的行为对道路造成破坏,产生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和毁坏的危险,则可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去年7月28日,锡山城管执法人员巡查至二泉东路靠近荟聚购物中心路段时,发现路边被人偷倒了两堆装修垃圾,一些砖块已滚落到快车道上,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根据垃圾堆里税务结算单上的单位名称,执法人员锁定东亭一商业广场内的一家商铺。但当执法人员赶到后发现,该商铺正处于装修期,内部空置,大门紧锁。在商业广场物业的配合下,执法人员找到此商铺的承租户和装修公司,并调阅了头一天夜里进出商场的监控视频。面对证据,装修公司承认将装修垃圾承包给了杨某清运,杨某于7月28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开着拖拉机将两车建筑垃圾运走,但并未按约定将垃圾运送至建筑垃圾回收站,而是直接倒在了马路边。“这起偷倒案件已经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8月1日,云林派出所迅速介入,传唤当事装修公司负责人汪某及垃圾清运人杨某,但杨某已潜逃。经过宣传教育,汪某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目前已主动配合清理了偷倒的垃圾,15000元的行政处罚也已执行到位。对于杨某逃避处罚的行为,公安机关正在全力追查,到案后将从严处理。
重庆刑事律师提示: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修理或者建设而尚未开始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此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庆刑事律师表示:往路边堆放装修垃圾,会对往来的车辆造成隐患,导致交通事故,而破坏交通设施罪要求足以对交通工具产生倾覆和毁坏危险,本案中的行为的危险性相对还没达到这样的程度,因此应当以行政处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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